
父母作為寶寶的第一監護人,維護寶寶權益能促進幼兒園工作改進。同時,幼兒園也要有法律意識,并不是任何事情發生在幼兒園就是幼兒園的責任。以下9個案例可折射出幼兒園管理問題,值得借鑒。
案例一:小小異常藏大患
***幼兒園有一個異國婚姻的愛情結晶,孩子的父親是埃及駐華大使,母親是中國人。每天都是父親和司機或者是母親和司機來接孩子。忽然有一天,父母沒有來,只有一個司機和一個廚師來接孩子。老師發現這個小小的異常,一邊問:“父母怎么沒有來?”一邊派人給孩子家里打電話。孩子的父親接到電話就急了:這兩個人我正準備要辭,他們管我要六萬塊錢我沒給,有可能要綁架我的孩子。一會兒,孩子的父母開車過來了,那兩個人趕緊跑了。
好在幼兒園警惕性高,父母與幼兒園的聯系通暢。常見媽媽接孩子時站在遠遠的地方,對孩子一招手,孩子就跑過去,因為認錯媽媽或孩子導致寶寶走失,悔之已晚。
案例二:幼兒園管理不力
有個幼兒園買了大米,堆在那里還沒發,老師緊急開會都走了,沒人看護大米。小朋友發現了院子里的“大米山”興奮極了。圍著這個“大米山”就開始爬,爬到半截“山”倒了,其中一名小朋友的腿被壓骨折了,這就屬于幼兒園的責任事故。
因為小朋友是未成年人,是無民事責任能力的孩子,不知輕重,身體支撐不住五十斤大米的重量。這是由于幼兒園管理不力,理應承擔事故的完全民事責任。
更常見的是幼兒園的小朋友之間打鬧出傷,如果老師沒在場,沒看見,就是教師責任事故。如果老師管了,但沒有有效制止,那么,老師仍然要承擔責任。
需要提醒媽媽的是:班級孩子超員,讓兩個孩子擠在一塊睡導致摔下;幼兒園在孩子的飯菜上省錢買劣質貨;在孩子活動用具上用一些劣質、價廉的東西,聘一些低工資的沒有安全意識和保教素質的教職員工,這樣就容易把幼兒園辦成一個不安全、充滿危險的場所,不要選擇這樣的幼兒園。
案例三:家長幼兒園雙方都有責任
幼兒園的漢白玉雕塑突然倒塌,正好壓在一旁游戲的小朋友身上并把小朋友的臉砸破。幼兒園說自己沒責任:理由是當時已放學,家長自己帶小朋友在園里玩,孩子的監護權已經轉交到家長手中。家長說:在幼兒園被磕你幼兒園就有責任。
法律判定是:幼兒園的孩子本身沒有多大的勁,漢白玉雕塑能倒,說明是幼兒園放置雕塑不當,存在隱患,應當承擔設施維護不當的責任。孩子被砸是在家長接走以后發生,家長有監護不當責任。家長幼兒園雙方有責任。
按規定,幼兒園所有的建筑都必須牢固、安全。比如,秋千離圍墻近,小朋友在蕩起時,把腳伸出別在圍墻的鐵柵欄上受傷,就屬于設施上的問題。再比如,滑梯已經有螺絲松動,準備過兩天去修,偏偏就這兩天出事了。這些都要幼兒園承擔設施維護不當的責任。
案例四:借褲子是侵權
幼兒園來了一個劇組拍戲,要借孩子的褲子。老師想也沒想就扒了一個小朋友的褲子給劇組了。等媽媽來接孩子時,褲子還沒有還回來。與大人一樣,寶寶的財產權也是不能任意處置。不能認為,孩子的東西想借給誰就借給誰。
案例五:掩蓋錯誤鑄大禍
幼兒園最不可取的是掩蓋錯誤。曾經有孩子從雙層床上摔下來,老師沒有基本常識,看孩子昏昏欲睡就摟著孩子睡了,不把真相告訴家長。第二天孩子昏昏沉沉直到出現昏迷的狀態,送到醫院一檢查:腦骨裂。骨裂處已有腦液外滲。醫生說,如果及時送到醫院,治療難度會小一些,預后會好一些。
出現了此類事故,教師被動在不論怎樣補救,很難取得家長得原諒。